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杰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毀謗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通訊應用軟體Line聊天程式後,使用其社群網站Line所申設之帳號「杰」,在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Line公開動態消息,上傳2張告訴人 袁凱妍 個人照片,並於上開照片下撰寫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及留言,傳送散布於被告之通話群組,使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附表】┌──┬────┬──────┬─────────────┐│編號│方式│時間│內容及留言│├──┼────┼──────┼─────────────┤│1│Line通訊│102年3月23│內容:9Store剝皮妹最新近照│││動態消息│日22時53分許│。│├──┼────┼──────┼─────────────┤│2│Line通訊│102年3月24│內容:酒店剝皮妹還錢來。│││動態消息│日20時15分許│留言:│││││1、原來Line這麼好用,比│││││Facebook好用。│││││2、剛剛一大堆人說要去她們│││││店看看,有興趣的私訊。│││││超過20人詢問,我再公布│││││地址,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