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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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細心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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