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00號原告 李忠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6月20日交字第1070033939號裁決書,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附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7年6月22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70044213號函影本,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若原告迄未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則應先請求被告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至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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