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周楊翠梅 即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萬永祥 兼訴訟代理人 楊樹權 即附帶上訴人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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