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李淑貞 原告與被告 吳阿賜 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15建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350元【計算式:(89㎡×25,000元/㎡+建物現值144,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59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950元,應再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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