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33號上訴人 許立達 被上訴人 向孝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56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萬5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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