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107年度附民字第98號107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潘秋鴻
蘇學良 蘇博人 被告 劉福生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4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任強附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