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騏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吳庭瑄
徐偉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中所載之「 謝麒 憶」,均應更正為「謝騏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中所載之「謝麒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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