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陳滿菊 即黃陳滿菊
黃輝衍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 黃輝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輝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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