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承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國立東華大學法定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生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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