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