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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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阿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陳阿妹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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