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嘉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8月14日嘉水警偵字第09700836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
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係位於嘉義縣○○鄉○○村○○段○○
○號「達盛資源回收場」之負責人,於民國97年7月28日下
午,明知 林彥成 拿來販賣之銅線約19公斤係來路不明之物品
,未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亦未詢問林彥成物品來源或製作收
購登記,竟仍以每公斤新台幣205元予以收購,經警方循線
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警訊之自白。
㈡證人林彥成、 林崇文 警詢之證詞。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0張、贓物認領保管
收據。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收購之銅線19
公斤,數目非鉅,對社會之危害非至為重大等一切情狀,認
尚無裁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湘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