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75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3樓之
      丁○○
            巷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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