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7日上午9時3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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