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士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