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小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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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
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
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所明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此並於小
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7,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
本,並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