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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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請人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