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林永村法官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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