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於何時毀諾未繼續繳款。
⒉依法應分擔 王文成 、 王賴碧霞 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身份證字號)。
⒊受扶養人王文成、王賴碧霞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6、97年度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並提出配偶薪資證明文件。
⒋受扶養人王文成、王賴碧霞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⒍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⒎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⒏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已有工作,並提出薪資證明,如無上述
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並陳報公婆除聲請人配偶外是否仍有其他子女。
⒑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車車號00-0000號之行照資料,並說
明投資怡華實業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⒒其餘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