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833號附帶上訴人 廖大進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神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義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余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附帶上訴,為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是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於原審原與 蔡秋屏廖翌程廖星羽莊明珠 起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蔡秋屏、廖翌程、廖星羽、莊明珠各新臺幣(下同)70萬元、1,480,094元、70萬元、70萬元、579,690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附帶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蔡秋屏、廖翌程、廖星羽、莊明珠各816,197元、57,420元、124,418元、139,690元本息後,附帶被上訴人神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神龍公司)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並未以附帶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有神龍公司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頁),依上開說明,附帶上訴人既非被上訴人,即不得對附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楊博欽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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