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聲請人 羅添貴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毓隆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60號裁定於民國105年8月3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債務人名下僅有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之未保存登記房屋兩棟(總值僅新台幣25,075元,權利範圍1/4),經函詢債務人,其表示該房屋本與兄弟共有,於民國100年分割後已過戶與其妻子,並提出名下無財產之切結,是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彥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