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76號原告 廖大進
莊明珠 廖翌程 廖星羽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秋屏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被告 余明鴻
神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義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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