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浤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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