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