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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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六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強盜等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