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俊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