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被 告 徐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