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玉蘭
代 理 人 廖于清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瀚瑋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敦正 間聲請返還食宿費用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
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暨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書狀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
聲請費2,000元,而聲請人於聲請時未予繳納,且未陳明相
對人之身分證字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