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明達
相 對 人  王徐桃
相 對 人  李林幼
       林寶桂
       林教
       陳彥博
       陳圭鈺
       陳圭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
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七十四
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號判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准將
兩造公同共有座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
等土地,按附表1所示應繼分予以分割上開公同共有土地為
分別共有,依其所訴事實,顯在行使共有土地分割請求權,
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
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