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829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呂書賢 律師
被   告  陳志豪
       陳思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
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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