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號上訴人 黃宇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英 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1萬07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