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