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林砡如 被告 康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第二行關於「門牌嘉義縣中埔鄉○○村○○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嘉義市○○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