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66號聲請人 柳修凱 相對人 許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其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又103年4月28日補正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106年2月1日,如係誤載,請更正之)?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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