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2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浚騰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潘曉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浚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浚騰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3年5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