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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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10號原告 王純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秋榮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退還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2320元,惟原告又於103年2月14日繳納4630元,是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揆諸首揭規定,本院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232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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