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四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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