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0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承懋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台財訴字第0九一一三五四九九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具體表明起訴聲明,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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