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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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
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鍚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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