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90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業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馬美玉
呂武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沈士榮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完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