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97號
原 告 朱祐寬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
被 告 力霸山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獻輝
訴訟代理人 許惠芬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溫思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之民國102年年8月15日為訴之追加,此
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追加起訴狀在卷可稽,而在訴之追加後,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已由新臺幣(下同)55,000元,增
為829,910元,已非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
範圍,且兩造並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依前開規定本件
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