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郭子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