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98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98號
聲請人 王紀程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所適
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
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
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
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
第2項第4款及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於111年7月27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
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前揭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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