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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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崑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崑維無駕駛執照,於民國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2段與信義街口無號誌卜字型三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於注意,逕自前行,適告訴人 莊培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口未暫停看清有無來車即逕行迴轉,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及肢體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且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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