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張惠菁 相對人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淑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500,000元、②2,100,000元及③120,000元,借款期兼為①自110年1月27日起至140年1月27日止、②自111年3月3日起至140年3月3日止及③自110年1月27日起至117年1月2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2年3月27日起、②112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2年4月20日寄發催繳通知書催告相對人還款,並於112年4月21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正常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252,556元及自112年6月27日起、②2,024,335元及112年6月3日起、③81,507元及自112年5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①2.15%、②1.637%及③2.209%計算之利息,暨①自112年7月27日起、②自112年7月3日起及③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催繳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淑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19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長治鄉德華15300186.02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7德和路112之6號德華段15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一層46.80、二層46.80、三層46.80,總面積140.40陽台7.50、平台3.75、屋頂突出物3.78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