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 江淑玲 訴訟代理人 江美惠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複代理人 錢清祥 律師被上訴人桃新醫院即 許益成 被上訴人 吳澤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異議上訴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未釋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而有再開言詞辯論查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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