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壹顆(含袋重肆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號三樓「時尚PUB」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並扣得其所持MDMA十一顆(含袋重四點五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十一顆(含袋重四點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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