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1號
第82號第83號第102號第103號第104號第105號第106號原告 黃朝杉
林 莊瑞芍 陳登禾 柯淑偵 吳靜如 楊貴華 林秀靜 鄭冬清 被告 陳隱洲
朱健廷 吳雅涵 陳冠傑 邵志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