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田烝熏
被   告  龔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新北市○○區
○○路○○巷○號4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
時雖另列「成龍汽車負責人」為被告,惟未列其姓名及住居
所,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此部分起訴的對象,而經本院命原
告補正,亦未經原告補正,嗣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具
狀撤回此部分起訴(見本院卷第32頁),自無從認定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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